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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权与债权各自的特征
信息来源:   发布时间:2016-6-8   浏览:

(1)给付请求权。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,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。

(2)给付受领权。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。

(3)债权保护请求权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,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。债权人有时会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保护请求权,但在此场合仍对债务人的自愿履行享有受领权。

债权具有以下特征:

(1)债权是一种相对权、对人权。债权债务存在于特定人之间,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其权利,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自己的债权。

(2)债权为请求权。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,债权人不得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。

(3)债权具有期限性。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,期限届满,债权即归消灭。

(4)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。这主要针对合同之债而言,在法律不予禁止的条件下,合同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,可由他们自行商定。

(5)债权本身不具有排他性。在以物为标的的债中,法律允许于一项财产上成立多个债权。在此种场合,虽然可能只有一个债权得以实现,但其他债权并不因此而无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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